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建设部审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 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4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7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