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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南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汕潮南府办〔201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潮南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十二五”规划》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潮南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十二五”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意义和背景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始终把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责,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目前,全区城镇仍有大量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居住问题越来越突出。为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保障社会和谐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按照上级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潮南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区域为潮南区行政辖区内。
  本规划的期限为2011-2015年。
  第三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粤府〔2010〕70号)、《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和《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汕府〔2008〕165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第四条  规划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改善民生工作,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有效供应,着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实施住房保障,逐步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规划指导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数量、程度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住房保障水平既要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又要考虑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职责,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落实好各项保障性住房政策,同时引导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六条  总体目标
  规划期限内, 全区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15%左右,到规划期末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2011-201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含新建、改建、收购和租赁的形式)2350套,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50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保障方式
  通过集中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第八条  保障对象和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和标准为: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人均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4-5倍,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标准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O-13平方米;人均收入低于210-315元/月;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居住功能。
  3、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和标准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人均收入低于375元/月;人月补贴2.5-4元/平方米。
  4、以上保障对象同时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章 配套政策保障措施

  第九条  资金保障政策建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形成城镇住房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
  1、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建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按规定落实地方年度预算安排、土地出让金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廉租房建设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等资金。
  2、形成城镇住房保障资金多渠道的筹措机制。
  (1)积极争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央补助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省级补助资金;
  (2)鼓励大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或通过危旧房改造,与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
  (3)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通过税费优惠、财政贴息贷款及代建回购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条  土地供应政策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根据本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按规定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对于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充分考虑土地开发成本,适当提高开发强度。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选址地点,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十一条  税费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涉及面广。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严格工程质量监管
  严格执行工程立项审批、招投标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加强审批管理,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区、街道(镇)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健全保障性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保障性住房政策导向、工程进展等信息,为政府决策、银行 贷款、土地供应等提供信息指引。加强宣传引导,搞好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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