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单位: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建筑管理股),电话:87909156。
二、申报人:建设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工程已竣工验收且在竣工之日起30日内申办;
(二)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含70%);
(三)工程使用市散装办登记备案的散装水泥品牌;
(四)具有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合法发票。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人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还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备案表)及其复印件;
2、购货发票及其复印件(发票应规范填写,其中散装水泥应写明何种品牌、标号,混凝土应写明强度等级。“备注栏”应写明用于哪个工程);
3、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二)经区散装水泥办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给予办理退费手续。
五、办理性质:核准。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材字[1997]7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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