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中心城区各燃气企业:
我局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将至,为维护燃气经营市场的稳定,经研究,决定延长原经我局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08年3月31日止。请各区县建设局和中心城区各燃气企业于2007年1月15日前带《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到市建设局综合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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