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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燃气销售(联系)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建通[200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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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吸取潮阳谷饶“5•21”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我市燃气销售(联系)点管理,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决定开展燃气销售(联系)点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汕头市燃气销售(联系)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汕头市燃气销售(联系)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吸取潮阳谷饶“5•21”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我市燃气销售(联系)点管理,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销售(联系)点管理的通知》(汕府建[2009] 97号)的总体部署,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清理整治燃气销售经营市场,规范燃气销售(联系)点管理,确保瓶装燃气的使用安全,促进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内容及目标

   整治内容:严格核查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销售点的经营条件。达到Ⅲ级燃气供应站要求的燃气销售点可按现有模式继续经营,达不到Ⅲ级燃气供应站要求(特别是附设于住宅楼下)的燃气销售点,必须转为燃气联系点。

   整治目标:通过整治使燃气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和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强化,有效消除燃气销售点事故隐患。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燃气销售(联系)点整治的组织领导,成立汕头市燃气销售(联系)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燃气销售(联系)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由王德声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陈淑雄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由陈淑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黄祯岳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局综合科、办公室、法制科、监察室派员组成,负责本次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6月1日至10日。各瓶装燃气企业对下属燃气销售点进行自查,并于6月11日前按销售点属地关系,将自查情况分别报送所属区县建设局,报送时须提交申报资料如下:

   1、燃气销售点经营许可检验申报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消防复查意见书或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6月11日至20日。各区县建设局对辖区内燃气销售点进行检查。金平、龙湖、濠江区建设局须在《燃气销售点经营许可检验申报表》上提出该燃气销售点是作为Ⅲ级供应站还是燃气联系点的意见,并于6月21日前将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报送市建设局。其他区县参照进行。

   第三阶段(重点抽查阶段):6月21日至30日。市燃气销售(联系)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燃气销售(联系)点进行重点抽查。并对中心城区达到Ⅲ级燃气供应站要求的现有燃气销售点,在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上加盖“2009检验合格”字样;对达不到Ⅲ级燃气供应站要求的现有燃气销售点,在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上加盖“仅作为燃气联系点”字样。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整治工作,保证本次燃气销售(联系)点整治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严格审查设点条件。各区县建设局要按照国家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重新对现有燃气销售点的设点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设点条件(特别是附设于住宅楼下)的燃气销售点,必须转为燃气联系点。

   (三)加强过渡期内燃气联系点安全管理。各瓶装燃气企业要积极主动做好现有附设于住宅楼下燃气销售点的清理退出工作,重新调整经营方式,按照供应站的设点要求,建立销售网络。鼓励指导瓶装燃气企业在今年底以前(称为过渡期),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布点完成Ⅰ、Ⅱ、Ⅲ级供应站建设。各区县建设局要做好辖区内不符合Ⅲ级供应站设点条件的燃气销售点的清理退出工作,加强对燃气联系点在过渡期间的安全管理。过渡期内燃气联系点原则上不得存放实瓶,白天确需临时周转停放的,存放实瓶数量折合15KG瓶不得超过5只,严禁存放实瓶过夜。

   (四)从严从重处罚违规燃气销售(联系)点。燃气销售(联系)点有违反经营管理规定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黄牌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罚款、吊销证件等处罚。

   (五)设立举报电话。要设立市、区两级燃气销售(联系)点非法经营行为的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广泛发动群众,形成打击非法经营燃气活动的良好氛围和高压态势。市建设局举报电话:8857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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