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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建[2009]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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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公安消防大队,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 :

  现将《 汕头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查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非中心城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汕头市建设局
汕头市规划局
汕头市公安消防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汕头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查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 认真吸取潮阳谷饶“ 5.21 ”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 根据 市府办《印发 汕头市中心城区易燃易爆重点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 [2009]96 号) 精神,就 做好现有燃气联系点的迁移,按规范要求重新审查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审查依据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 2006 );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2006 );

  3 、《汕头市主城区燃气专项规划 (2003 — 2020) 》;

  4 、 《印发 汕头市中心城区易燃易爆重点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 [2009]96 号)。

  二、建设原则

  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设施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地确定瓶装供应站的数量和分布;结合中心城区燃气专项规划近期( 2003-2010 年)、远期( 2011-2020 年)管道燃气供应的范围,合理地分布瓶装供应站。 瓶装供应站的具体位置应根据城市建设和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定点。 Ⅰ级站净占地面积 744 平方米 ( 约 1.1 亩 ) ,Ⅱ级站净占地面积 533 平方米 ( 约 0.8 亩 ) 。

  规划近期、远期各区域瓶装供应站及用户数量见下表:

近期各区域瓶装供应站数量表

  区 域

2010 年

规划人口

( 万人 )

瓶装气用气人口

Ⅰ级站 ( 座 )

Ⅱ级站 ( 座 )

Ⅲ级站 ( 座 )

物流配送规模

(万户)

人数

( 万人 )

户数

(万户)

龙湖区

37.7

28.4

8.11

2

4

73

2.5

金平区

78.4

49.5

14.14

4

10

79

5.5

濠江区

33.9

27.1

7.75

4

6

48

2

合 计

150

105

30.0

10

20

200

10.0

远期各区域瓶装供应用户数量表

区 域

2020 年

推测规划人口

( 万人 )

瓶装气用气人口 ( 万人 )

保留瓶装供应站

人数

户数(万户)

龙湖区

47.7

14.3

4.08

Ⅰ级站 2 座、Ⅱ级站 4 座

金平区

99.3

29.7

8.49

Ⅰ级站 3 座、Ⅱ级站 4 座

濠江区

43.0

13.0

3.97

Ⅰ级站 4 座

合 计

190

57

16.54

Ⅰ级站 9 座、Ⅱ级站 8 座

  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原则上均可新设立Ⅰ级站或Ⅱ级站,但数量应控制在总体规划范围内;Ⅲ级站原则上城区不新设立、仅作为现有燃气联系点的迁移点,农村片区可按规划指标进行设置。

  上述规模控制和布局原则纳入《汕头市主城区燃气专项规划修编( 2003 —— 2020 )》中,按程序报批后作为建设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标准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2006 )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 2006 )的有关规定, 瓶装供应站应按以下标准进行建设。

  1 、瓶装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 V 分为三级,即Ⅰ级站( 6 m 3 < V ≤ 20 m 3 )、Ⅱ级站( 1 m 3 < V ≤ 6 m 3 )、 Ⅲ级站 ( V ≤ 1 m 3 )。

  2 、 Ⅰ、Ⅱ级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或空瓶区。 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3 、Ⅰ级站出入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 的不燃烧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0.6 米 ,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 的不燃烧实体围墙。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0.6 米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5 、Ⅲ 级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 2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4 )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 5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6 )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 7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 8 )至少应配置 8kg 干粉灭火器 2 具;

  ( 9 )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 米 ,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 米 ;

  ( 10 )非 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 11 )当瓶库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四、审查程序

  瓶装供应站 由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申报,区建设局初审后报市建设局审批。

  (一)建站选址

  1 、新建站选址审查程序如下:

  ( 1 )瓶装燃气企业持下列资料向辖区建设局申报:

  ①新建站 申请书;

  ② 拟建站的总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③建设地点产权资料(租赁土地、房产应取得市国土、房管部门的租赁登记证明) 。

  ( 2 )区建设局出具初审意见。

  ( 3 )市建设局提出初步意见,抄送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

  ( 4 )建设项目进入基建程序,报规划、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批,在建设、规划、公安消防部门意见一致,同意设立供应站。

  2 、现有燃气销售点的原址按供应站要求重新审核的审查程序如下:

  ( 1 )瓶装燃气企业持下列资料向辖区建设局申报:

  ①原址重建站的 申请书;

  ② 原 址重建站的总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③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 2 )区建设局出具初审意见。

  ( 3 )市建设局提出初步意见,抄送公安消防部门。

  ( 4 )建设项目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二)经营许可证审批核发

  中心城区的瓶装供应站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储存、经营活动。

  1 、新建站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程序如下:

  ( 1 )申报人备齐以下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一楼)办理申请手续:

  ①经营许可的 申请书;

  ②《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可在汕头建设网上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

  ③ 区建设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④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⑤负责人、送气工和仓管员上岗证;

  ⑥安 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应急处理预案及服务公约;

  ⑦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供应站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⑧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⑩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均加盖企业公章。第 4 、 5 、 7 、 8 、 9 、 10 项提供原件校对后,原件退回。

  ( 2 )经校核,材料齐全的,由市建设局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

  2 、现有燃气销售点原址重新审核成为供应站,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程序如下:

  ( 1 )申报人备齐以下材料,到市建设局办理申请手续:

  ①经营许可的 申请书;

  ② 区建设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③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供应站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④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均加盖企业公章。第 3 、 4 项提供原件校对后,原件退回。

  ( 2 )经校核,材料齐全的,由市建设局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在原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上作“最高储量”变更并加盖“检验合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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