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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如何解决?

拆迁当事人对分户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5 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受托评估机构应当在 10 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5 日内向汕头市房地产拆迁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作为最终的拆迁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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